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作为买受人,对收到的沙发负有及时检验义务。被告于2023年1月将货物送至原告家中,货物已实际交付,可以推定原告已经对货物的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且双方未对检验期限进行约定。时隔11个月后,原告提出沙发的表面划痕属于质量问题,但原告主张的划痕在表面,无论是何种原因所致,均不能认定被告在销售时存在欺诈行为,原告诉请退一赔三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已履行,不存在解除的条件,退货条件不成立,被告可依三包规定进行维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条、第六百二十三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