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法说法】政府补贴未能使用 法官倾力调解解纠纷 发布时间:2024-09-24 08:50:52
为享受漯河市政府消费券补贴,小张于2023年5月在漯河市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轿车一辆,购车价格95800元,后在汽车销售公司推荐下,在厂家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并声称不影响享受车补政策。
后因小张购买的车辆未在漯河本地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导致该季度的政府消费券未能通过审核,造成小张4790元的利益损失。小张遂将该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源汇区法院,要求其赔偿三倍的购车补贴共计14370元。
承办法官在接到案件后,分析研判,采用“面对面”调解的方式进行矛盾化解,进一步减轻当事人诉累,同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调解意见,被告支付原告补偿款4790元,实现案结事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各类消费补贴应运而出,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商家在推销产品时应作出特别说明予以明确标注,并及时告知购买者与消费者,避免在使用过程中产生争议,从而影响其声誉,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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