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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法说法】造谣他人应担责 法院判决:朋友圈致歉

发布时间:2024-09-24 08:48:40


发朋友圈可以不受约束吗?

no no no !!!

发在微信朋友圈的内容

也可能涉嫌违法甚至犯罪!!!

社交参与者在网络发表言论时,

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文明发表言论,

切勿逾越言论自由的界限!


案件回顾

原告赵某在某村经营一家商铺,被告陈某商铺在原告商铺对面,两家商铺中间间隔一条道路。


某日,被告陈某的车辆停放在原告赵某的商铺前时被砸坏,双方因此发生纠纷。于是,被告陈某在朋友圈、抖音发布充满辱骂的言语,辱骂原告是“老赖、龟孙样”,并且捏造原告“给老公戴绿帽子”等内容,还专门截图给原告,对原告的家庭、生活和精神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无奈之下,原告赵某起诉至召陵区法院。


法院判决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这种评价直接关系到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和社会地位,属于重要的人格利益。


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后在朋友圈、抖音账号连续三日公开发布道歉信息,以消除其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恢复原告名誉。 


法官提醒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名誉权作为民事主体人格权的一部分,在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权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侵犯名誉权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本案双方之间发生纠纷,应当本着邻里和睦的原则相互包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矛盾确实无法自行化解,也要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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