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上午,漯河中院民一庭办公室的墙壁上又新增了一面写着“维护群众权益 彰显公平正义”的锦旗。本来要经过多轮诉讼才能解决的纠纷因为承办法官与人民调解员的耐心调解得到一次性解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的维护。案件结束后,满怀感激之情的当事人分别为承办法官和人民调解员送来锦旗,对其劳动争议案件得到实质性化解表示感谢。
案情回顾
2023年8月31日,王某在某公司生产车间工作时左手不幸卷入机器,手指被机器所伤,治疗后无法工作。某公司未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过社保。王某认为其已在某公司工作11年多,从事生产线头道工序即向机器内投放原材料的工作,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则认为双方系劳务关系。
王某于2024年4月15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5月31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王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王某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定分止争
该案系劳动争议案,按案由分到漯河中院民一庭审理。承办法官接到该案后,庭前详细阅卷掌握案情,本案从表面来看是王某要求确认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其目的是确认劳动关系后进行工伤认定,进而要求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样会产生多个诉讼,调解是一次性解决纠纷的最优选择。二审开庭时,承办法官耐心听取各方意见,查明案件事实,在调解阶段向双方讲明利害,说服双方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利民之事,丝发必兴;如我在诉,念念在兹。庭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到调解室面对面交流,与漯河市民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一同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通过向某公司释法说理,阐明确认劳动关系后其最终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从避免诉累的角度向王某讲明工伤保险责任纠纷的处理过程。在承办法官、人民调解员和双方代理律师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当事人在充分表达诉求后,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某公司分两次向王某支付各项赔偿共计165000元,并承诺如逾期未付,总赔偿金额按照210000元支付。本案二审后十余天便以调解结案,更值得高兴的是,通过调解避免了多轮诉讼,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及时维护。
法官心声
锦旗虽轻,情谊却重。锦旗背后是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信任与肯定,更是对法院干警的激励与鞭策,漯河中院法官将继续秉持“司法为民”“如我在诉”的理念,不断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用心用情办理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