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漯河中院民三庭认真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审判理念,妥善处理了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债务人服判息诉并当庭撤回上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情介绍
被告许某某在欠原告闫某某借款85万元及利息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位于漯河市召陵区某房产无偿转让给女儿,后被告对原告所负债务经法院强制执行未果。
被告许某某上述转让房产行为已影响了原告闫某某的债权实现,故原告要求撤销被告许某某和其女儿之间转让上述房产的行为。因许某某无偿转让房产的行为发生在闫某某起诉许某某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期间,故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原告闫某某本案行使撤销权的诉讼请求。许某某及其女儿不服该判决,向漯河中院提起上诉。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案件一般情况下没有调解的基础,当事人和解的难度很大。该案二审主审法官在阅卷之后,分析案情,制定详细可行的和解方案,切实以当事人的利益为出发点,以真诚的态度多次同双方当事人沟通,在此期间还通过上诉人的代理人及其亲属多次耐心释法析理,最终赢得了上诉人的信任,本案以上诉人撤回上诉的方式促成了矛盾纠纷的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