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陈某驾驶的悬挂黄牌三轮电动车与肖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陈某与肖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二人应负同等责任。陈某后诉至法院,要求肖某赔偿其因事故受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等损失。
一审法院审查全案证据
对交警部门所作事故认定予以采信
在确认陈某、肖某
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的基础上
一审法院认为
三轮电动车为机动车
二轮电动车为非机动车
(图片来源于网络)
从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对陈某所诉侵权损失的赔偿责任判令肖某承担40%、陈某承担60%
陈某对此不服提起上诉
(图片来源于网络)
漯河中院经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对机动车
非机动车的概念作了释明
对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等
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电动自行车等车辆
划定为非机动车
解读法条可知
电动车是否属于非机动车
需要看车辆是否在
设计最高时速等方面符合国家标准
该案中的三轮及两轮电动车
均没有对车辆性质进行鉴定
不应对车辆性质直接作出区别认定
对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
陈某和肖某也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足以推翻
故而对陈某诉请的损失
改判肖某与陈某
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
近年来,我国汽车工业发展突飞猛进,各种新款式、高性能车辆大量涌现。与此同时,形式多样的轻便交通工具也正越来越多地被人们采用。法律规定中一般按照是否以机械动力作为车辆的驱动力来划分车辆性质。但非机动车的机动化是当下快节奏生活中不容忽视的趋势,车辆性质的边界模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提供了法律意义上的的划分和定义,即在需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上,从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方面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加以区别。因此在交通事故纠纷里,车辆性质不应简单直接判断,需适用法律规定加以认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