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刘某某双方结婚多年,育有一子。王某某起诉称其与刘某某感情不和已分居2年以上,要求与刘某某解除婚姻关系。刘某某不同意离婚,称其虽常年在外地工作,但每逢假日会回家与妻子、儿子团聚,夫妻感情良好。
郾城区法院审理案件认为
虽刘某某在外地工作
无法经常回家
但刘某某在节假日会回家
与王某某团聚
且刘某某也表示会在家重新找一份工作
避免夫妻长期两地分居
审理过程中
王某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
夫妻感情破裂
王某某虽称双方分居满两年
也无法提供分居满两年的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在调解无效的前提下
才能判决离婚
在王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
王某某、刘某某双方感情不和
分居满两年的情况下
判决不准予王某某、刘某某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