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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源汇区法院在一起抚养纠纷案中,针对监护人因家庭矛盾对未成年人监护缺失,造成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行为,发出《家庭教育令》。这是漯河两级法院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后,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
源汇区法院在审理该起抚养权纠纷案件中,通过对原告张某的调查,了解到张某因疾病原因,需要监护人做到相应的抚养照顾义务。被告李某作为张某的监护人虽未和原告父亲离婚但已分居,也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现已对原告的全面健康成长造成了阻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规定的“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依法应予以纠正。
为切实增强监护人监护责任意识,法院向原告张某的监护人李某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其依法履行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定期看望、关心和了解张某的成长及康复状况。
人间有亲情,司法有温度。《家庭教育令》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建立家庭教育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的创新司法实践,对于指引家长做好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形成良好的家风家教,具有积极的正面引导作用。
(来源:源汇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