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买房,
不想买了,钱要不回来?
这可怎么办呢?
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以下这则案例!
2022年5月,
a某委托b某办理购买住宅,
并相继转款给b某。
此后b某并未办理成功,
a某此时不想再办理购买,
遂找b某要回钱款,
b某退还部分钱款,
但仍有50466元未退还。
(图片来自于网络)
a某电话报警后,
两人在派出所签订还款协议,
协议当日b某向a某支付6000元,
约定2023年1月19日前还款,
但b某未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
现a某将b某诉至法院,
要求b某返还剩余钱款。
法院审理认为:
原、被告之间为委托合同关系,
因被告未完成委托事项,
双方解除了委托合同,
并就款项返还达成了一致意见。
原告主张被告返还欠款44466元,
符合双方签订还款协议约定,
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b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
返还原告a某购房款4446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
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