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源汇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追偿机动车损失险28115元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依法支持。
2020年6月1日,
王某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
饮酒驾驶车牌号为豫lxxx的小型客车,
在行驶至某交叉口时。
与张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
造成双方车损,
且张某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
王某负全责。
经评估公司司法鉴定,
张某车辆估损价值为26715元,
评估费1400元。
事故发生后,
张某将该车辆投保机动车损失险的
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
向张某支付车损、评估费共计28115元。
而后该保险公司,
将王某诉至源汇区法院,
判令被告赔偿,
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8115元。
法院审理认为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告王某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饮酒驾驶车辆导致事故发生,经法院判决,原告保险公司,已向被保险人张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8115元。
原告保险公司向被告王某主张,保险人代为求偿权,请求被告王某赔偿28115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源汇区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该案保险公司有权向第三者进行代位求偿。法官在此提醒各位驾驶员朋友,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需牢记心间,切勿以身试法!
(来源:源汇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