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500元卖一套房?法官揭秘背后的真相...... 发布时间:2023-02-22 10:21:11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已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债务人李某在明知自己对债权人宋某有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仍以500元这样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转让给第三人,该行为已经影响了债权人宋某的债权实现,并且第三人系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人、第三人的法定代理人与债务人李某又系密不可分的亲属关系,如果说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债务人李某的情况完全不知情,实在难以令人信服,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最终做出了撤销债务人李某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转让行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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