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500元卖一套房?法官揭秘背后的真相...... -九游官方正版


 

【以案说法】500元卖一套房?法官揭秘背后的真相......

发布时间:2023-02-22 10:21:11



2019年李某以生产经营为由
向宋某借款220000元,
借款期限约定至2021年6月21日,
期限届满后,
李某未偿还借款。


2021年9月,
宋某将李某诉至临颍县法院。
经法院主持调解,
李某与宋某达成和解协议,
约定李某于2022年6月1日前
分期将债务清偿完毕;
如有任何一期违约,
宋某可全部申请执行。
法院根据协议于2021年9月8日
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

之后,
李某迟迟不履行调解书内容。
宋某于2021年10月12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宋某提供的线索法院查出登记在李某
名下的房产已经以500元的价格转让给第三人,
再无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9月份,
宋某再次将李某作为被告,
购房人作为第三人诉至法院,
要求撤销李某与购房人之间房屋买卖行为。
承办法官接到该案件后,
立即意识到:
500元卖一套房?
这其中必有隐情!

根据宋某提供的相关线索及证据,
承办法官到许昌市建安区不动产管理中心进行核实,
并于公安机关调取核实了
李某与第三人的相关身份信息。
最终查明,
李某于2021年9月18日将自己名下位于
许昌市建安区的一处房产500元人民币
价格出卖给第三人,
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而第三人为李某当时年仅11岁的儿子,
在购房合同上签字的法定代理人王某则为李某妻子。
最终,
法院作出撤销李某与购房人
之间转让房屋行为的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已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债务人李某在明知自己对债权人宋某有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仍以500元这样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转让给第三人,该行为已经影响了债权人宋某的债权实现,并且第三人系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人、第三人的法定代理人与债务人李某又系密不可分的亲属关系,如果说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债务人李某的情况完全不知情,实在难以令人信服,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最终做出了撤销债务人李某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转让行为的判决。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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