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原告邢台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分别签订《道路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下称“道路工程”)、《大桥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下称“大桥工程”),后于2015年12月14日,分别就两个项目签订补充协议,就两个项目工程款支付事宜进行了具体约定。2020年,原告完成了上述两个工程的建设施工,被告漯河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完成道路工程结算评审,审定造价和签证费用共计67,127,689.39元,后陆续向原告支付了3337万元,尚欠33,752,190.39元未支付。被告漯河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完成涉案大桥工程结算评审,审定造价和签证费用共计254,932,553元,后陆续向原告支付8733万元,尚欠167,602,553元未支付。2021年2月1日,被告漯河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邢台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还款计划,确认上述欠款事实,并承诺关于道路工程于2021年2月8日前支付500万元、3月31日前支付861万元、6月30日前支付335万元;关于大桥工程于2021年3月31日前支付5798万元、6月30日前支付5862万元。此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道路工程的1000万元工程款,大桥工程款始终未再支付。综上,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共欠付工程款共12356万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2356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承办人吕茹辛法官了解到原告作为企业急需工程款回款进行资金周转,而被告方也表示因政府资金短缺,确实难以一次性付清工程款。考虑到双方的实际情况和合作基础,承办法官认为调解结案会更有利于双方矛盾的解决和企业外部环境的改善。遂即承办法官主动联系双方当事人和代理人,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和答疑,并着重对双方的矛盾现状及各自的证据辩法析理,陈述利弊,在阐释法院不拒绝审判前提下,还重申了案件和解或调解对纠纷实质性化解的重要意义,促使当事人知晓形势,做出更理性的选择。合议庭成员林晓光法官提出了诉前双方当事人先行对账,摸清底数,查找纠纷症结,消化误解,争取互相理解基础上,分期分批清偿债务的纠纷处理思路。在审判长曹志刚法官的主持下,通过承办团队的共同努力,经组织多轮协商,双方当事人最终在开庭前达成和解,撤诉结案。双方当事人一再称赞“法律无情人有情,法官办案有人情、有温度。”
该案的成功化解,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企业债权得到了及时回收和保障,又为当事人节省了诉讼费用,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让当事人以最低的成本,最快的时间化解矛盾,同时极大的维护了政府平台公司的资信和形象,为辖区企业绿色发展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