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九游官方正版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09-18 11:43:06



案例一

李某伟、项某忠销售伪劣种子案


2017年春,被告人李某伟在吉林省将自己购进的原产地南方的商品花生米(外包装无任何标识),在无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未到农业部门备案的情况下,假冒“四粒红”花生种子对外出售,其中销售给被告人项某忠约22万斤,销售给李某文(另案处理)和徐某兵、张某详、孙某伍等人(均已另案判刑)共约11.92万斤。项某忠明知从李某伟处所购“种子”无正规标识,且缺乏“纯度、净度、水分、发芽率”等重要指标,为牟取利益,冒充“山东种子”或者“通榆四粒红”,一部分转售给徐某兵、另一部分由杨某祥、郑某红、周某琼、张某宝等人(均另案判刑)帮助销售给农民,李某文将所购假种子转售给付某(另案处理)。项某忠、付某、徐某兵、张某详、孙某伍等人将该假种子销售给黑龙江省肇源县、吉林省通榆县和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共322户农户,销售金额共计约238万元,种植面积共计约1 450公顷,均不同程度减产,造成经济损失共计约1448万元。经鉴定,涉案种子为假种子。一、二审法院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伟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项某忠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案例二

刘某、周某、刘某凯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被告人刘某伙同被告人周某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设立“四川康威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未注册),专门从事生产、销售假兽药活动。2015年3月初至案发前,刘某在郑州市金水区一美食广场租赁两间简易仓库,组织生产假兽药,雇佣被告人刘某凯为公司经理,具体负责假兽药的生产和销售;周某从他人处购买兽药原料后,交被告人杨某、袁某掌加工生产,即在兽药原料中随意添加葡萄糖等原料,制成十几种假兽药,假冒“阿莫西林、氟苯尼考、替米考星、盐酸多西环素、粘杆菌素”等兽药并粘贴“四川康威”或者“康威牧鑫”的商标,由周某和刘某凯负责,通过网络或者电话对外销售。周某在生产繁忙时,还曾指使其弟被告人周某兴帮助生产或者发货。被告人方某成、范某凯明知刘某、周某等人生产、销售假兽药,为牟取利益,仍违反规定帮助其印制假兽药包装袋。经审计,自2015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7日,“四川康威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总业绩(银行收入并物流公司代收货款)约为1080.15万元。经鉴定,涉案兽药为假兽药。刘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一、二审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凯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其余被告人亦被判处相应刑罚。

案例三

王某春、王某辉、王某勇、毕某环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2014年至2018年9月,被告人王某春投资购买设备、原料、招聘工人,分别在山东省梁山县梁山镇独山村附近废旧厂房内、梁山县杨营镇侯寺村某养殖厂内、梁山县黑虎庙镇吴楼村某养殖厂内,伙同他人私自生产多家品牌的假农药并予以销售。其间,被告人王某辉提供银行卡帮助王某春结算假农药款,偶尔接送工人上下班。被告人王某勇、毕某环等均参与了部分非法生产、销售假农药的犯罪。在犯罪中,毕某环在杨营镇、黑虎庙镇租赁两处厂房并负责管理该处工人,间或运输货物;王某勇运输假农药并办理托运手续、代收货款;被告人毕某存、王某灵、杨某云、薛某香在杨营镇、黑虎庙镇两处厂房内帮助生产假农药。经查,王某春和王某辉生产、销售假农药金额为218.99万余元;王某勇参与销售假农药金额为65.94万元;毕某环、毕某存、杨某云、薛某香、王某灵参与生产的假农药销售金额为35万余元。毕某环、王某勇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一、二审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春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辉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勇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毕某环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其余被告人亦被判处相应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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