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漯河中院发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第二期)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政法委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会议精神,促进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保障人民权利,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漯河中院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大体系大格局中深入谋划、扎实开展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工作,全面推进现代化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将全市法院立案庭尤其是基层法院立案庭打造成现代化综合型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机构,构建了系统规范、科学有序、运转高效的纠纷诉调对接网络,把服务“六稳”“六保”的使命担当,细化到司法工作的具体举措上,体现到法院干警的奋斗实干中。
漯河中院发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第二期)共3件,均为运用“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化解的典型案例。
刘某与河南某置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某于2011年4月与河南某置业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河南某置业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某小区的31幢3单元11楼的房屋出售给刘某;刘某于2011年6月30日前支付首付款,下余款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支付;刘某向该置业公司支付办证费、土地分割费等;河南某置业公司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合同签订后,刘某依约支付了首付款,办理了按揭贷款,缴纳了契税和房屋维修基金,但河南某置业公司在2012年11月29日向刘某交付房屋后,一直未为刘某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证书。刘某于2020年4月,刘某到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河南某置业公司退回房屋办证费2160元、土地分割费300元、有线电视初装费324元、利率上浮10%产生费用1720元、抵押手续费172元。
调解过程与结果
漯河市召陵区区人民法院受理此纠纷案后,经征得双方同意,通过诉前调解平台,委派调解员韩春莹(退休法官,2020年受聘为召陵区法院人民调解员)、书记员陈佳琦做诉前调解工作。调解员韩春莹通过了解,发现涉及刘某此类情况的业主有几十户,不能办证的原因系遗留问题,政府已出台解决的方案。刘某系先起诉探路的,后面人还在观望。召陵区法院考虑涉及人数多、容易引发群体性不稳定事件,且在疫情防控期间,非常重视,即刻要求调解员充分有效利用网络调解平台,畅通调解通道,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在线视频调解,尽快化解矛盾。调解员客观的向刘某介绍某置业公司违约的原因以及企业经营现状、实际履行能力、积极配合业主办证等情况,劝导刘某业主早日消除矛盾,使工作生活恢复正常状态。最终,刘某与某置业公司达成调解协议:退回办证费2460元和土地分割费300元,刘某放弃其它请求。调解协议已经召陵区人民法院司法确认。
典型意义
这是人民法院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全面落实“六稳”、“六保”任务的一起典型案例。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充分有效利用网络调解平台,畅通调解通道,解决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无法出行问题,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在线视频调解,化解矛盾。二是防患于未然,避免了群体上访案件的发生,为公司生存和后续发展创造了有利条,同时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成功实践。
漯河某物业公司与28户业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漯河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漯河市召陵区为某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物业费每平方每月1元,空置房0.8元每平方(物业费随地方调节而调整)。部分业主在享有物业提供服务的情况下,拖欠2016年至2020年四年物业费,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缴纳物业费,与物业公司形成纠纷。2020年10月份,物业公司分2批,将其中28户业主诉至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要求业主交纳物业费、支付违约金等共计30余万元。
调解过程与结果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收到该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后,高度重视化解工作,经征求当事人同意,将纠纷交由诉调中心办理,委派人民调解员亢国英(退休干部,2018年受聘为召陵区法院人民调解员)、书记员胡方真做诉前调解工作。受理这批案件后,调解员亢国英积极到该小区查清事实,并针对业主反映的问题逐一了解情况,讲明利害关系和法律政策,多方做物业公司和业主的工作,向物业公司提出工作不足之处,建议物业公司放弃违约金。物业公司同意调解意见后,调解员亢国英分别联系业主,耐心细致做调解工作。部分业主因在外地上班或者在外地等原因不能到法院参加调解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网上视频沟通。经多次协商,有12户业主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16户业主通过调解员耐心的做工作也先后主动履行了交费义务,至此该系列物业合同纠纷案件成功化解。
典型意义
这是召陵区人民法院通过一站式多元调解机制成功化解系列物业合同纠纷的一起典型案例。物业纠纷看似事小,但涉及居民基本生活,关系社会和谐稳定,高效、便捷、低成本化解物业纠纷,平等保护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通过了成功实践。
上海某经贸公司与河南某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上海某经贸公司与河南某股份公司多年来一直存在工业皮带采购业务。根据双方采购合同,上海某经贸公司收到采购型号后先发货,河南某股份公司仓库收到货并验收合格,再由上海某经贸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河南某股份公司收到发票后30天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另规定若提供方在约定时间内不能按时付款需支付当次订单金额的百分之五作为违约金。2018年8月22日当事人双方业务员对账后,上海某经贸公司告知河南某股份公司仍欠货款40241.24元。河南某股份公司遂以两张面值均为20000元的银行汇款支付货款40000元,余241.24元未支付。2018年10月15日,河南某股份公司又向上海某经贸公司购买工业皮带,发票金额为7684.46元,但该公司一直未付款。上海某经贸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到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河南某股份公司支付未清偿完毕的货款7925.7元。
调解过程与结果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接收该案件后,经双方同意,通过诉前调解平台,委派调解员李琳(召陵区法院人民调解员)、书记员袁念做诉前调解工作,考虑到上海某经贸公司当事人住所地在上海,河南某股份公司住所地在漯河,在上海和漯河两地来回奔波,诉讼成本大,且在疫情防控期间,往来不便。召陵区法院征得双方同意,通过人民调解平台,充分利用网络组织双方当事人在线视频调解,并派出员额法官进行指导且参与视频调解,最终当事人双方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河南某股份公司支付上海某经贸公司货款及违约金共计8321.7元。根据双方申请,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出具了调解书,该案顺利结案。
典型的意义
这是人民法院依托多元化调解解决机制,诉前调解与诉讼无缝对接的典型案例。上海某经贸公司因在上海本地加上诉讼金额不多,且在疫情防控期间,不方便来到法院,经诉前视频调解解决了某经贸公司的诉求。充分体现了诉前远程在线调解化解矛盾纠纷效率高、成本低的制度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