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强化对村级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推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村”,包括全市所有行政村和城市社区居委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成员
第三条 组织设置。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一般由3至5人组成,其中主任1名。
第四条 任职条件。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包括主任和委员,下同)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熟悉本村事务,热心为村民服务,全年有三分之二以上时间居住在本村。
(二)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水平、政策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成员组成中至少应有1名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除具备上述条件,还应有较强协调议事能力和监督执行能力,群众公信力高,应为中共党员,可以由非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兼任。村党组织书记不能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
第五条 排除条件。除当选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本人外,村民委员会成员、所有村“两委”成员的配偶、子女、近亲属、村会计(报账员)、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均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推选程序。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一般在村民委员会产生后10日内完成推选,其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主要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推选:
(一)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推选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基础上,村党组织和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讨论提出村务监督委员会初步人选建议名单,报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纪委(纪工委、监察员办公室),由乡镇党委(党工委)、纪委(纪工委、监察员办公室)会同县级民政、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有关部门(单位)审核把关后,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推选结果,由村党组织报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纪委(纪工委、监察员办公室)备案,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作为本村“监察信息员”同时在县区纪委监委备案。
(三)村党组织应引导群众推选年富力强、知识层次较高的村民从事村务监督工作,优化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年龄结构和知识层次,确保当选后能够严格履职、正确履职。对因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体弱多病等因素可能影响以后正常履职的,一般不作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人选。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 成员调整。届中出现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空缺或需要调整的,可按程序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增补、调整成员,新当选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任期应与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一致。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辞职须向村务监督委员会书面报告并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三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级民主监督组织,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在村党组织领导下,依法对本村党务、村务、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和收集村民有关意见建议,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是村民监督村务的主要形式。
第九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列席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民代表会议和村“两委”联席会议等,有权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掌握村务和经济社会事务的决策、管理、执行情况。
(二)质询权。对村民反映强烈的党务、村务、财务、村民小组组务和村务人员履职情况等,向村民委员会等有关方面开展询问质询,要求被询问质询方向村民作出说明或答复。被询问质询方5日内未作出说明或答复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可申请村党组织或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督促有关方面进行答复。
(三)审核权。对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等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审核。
(四)建议权。向村“两委”提出村务管理建议,必要时可向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提出建议。
(五)主持民主评议权。在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村党组织的指导下,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第十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行监督,完成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村党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监督事项。
(二)自觉接受村党组织的领导和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监察员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三)坚持实事求是,主动收集和受理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建议,客观公正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并对问题解决、建议落实等情况进行跟踪,积极化解群众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稳定。
(四)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支持和配合村“两委”正确履行职责,引导村民支持村“两委”开展工作。
(五)不直接参与具体村务的决策和管理,不干预村“两委”日常工作,不滥用监督权力,模范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做村民的楷模。
第四章 监督内容和方式方法
第十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依纪依法对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监督,重点对村务决策、村务公开、村级集体资金、村级集体资产资源、村工程建设项目、惠农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村干部履职用权、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等八个方面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对村务决策进行监督,主要监督村务决策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一)督促村“两委”对村级重大事项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决策。村务决策前,村党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可委托村务监督委员会就决策事项征集村民的意见建议。
(二)村级重大事项主要包括村集体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村庄建设规划、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经营、管理、处置,宅基地的审核报批,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等涉及村民切身利益和对本村发展有影响的重大事务。
(三)对应当依法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而村民委员会不组织召集或擅自作出决定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指出并要求村民委员会纠正。
(四)对村民委员会的决策、决定有原则性不同意见时,村务监督委员会可建议提请村党组织或乡镇(街道)协助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五)表决通过后,村务监督委员会要监督决议是否公开,并监督跟踪决策的实施,将实施结果公开。
第十三条 对村务公开进行监督,主要监督村务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
(一)村务公开内容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及村级重大事项等内容,重点是财务公开。同时,广泛征求村民对公开情况和民主管理的意见建议,督促及时公开群众关心的重点和热点问题。
(二)监督村务公开是否及时、规范。按照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通过村务公开栏、明白墙、明白卡、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有效形式进行公开。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收支情况一般每月公开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应及时公开。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务公开具体方案或事项进行审查。对于不详细、不完整的,要求村“两委”补充、完善后,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公开内容上盖章。对公开事项存有疑义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和处理。
第十四条 对村级集体资金进行监督,主要监督资金管理和使用是否合规、真实。
(一)村务监督委员会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并对村级财务委托代理制度、财务收支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要监督各类收支是否及时入账,是否有违规出借村集体资金、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及挪用公款等情况。
(三)村级所有支出票据,须严格按照支出报销程序,由经手人在票据上写明用途,并与相关证明人共同签字确认后,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审核同意的,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并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署监督意见后入账报销。
(四)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审核票据时,对手续不完备的票据应退回整改,手续完备后方可签字盖章;对确认不合理的开支可以拒签。对有争议的票据,村务监督委员会可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凭有关决议结果确定是否入账报销。未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签署意见的票据,一律不准入账报销。
(五)由上级直接拨付或以本村名义向上级争取的资金,应严格按照有关资金管理办法研究实施,研究和实施结果必须及时公开。涉及垫资、集资、捐资的,均需经村“两委”集体研究决策,并开具书面手续或证明,经村务监督委员会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对村级集体资产资源进行监督,主要监督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处置是否公开公正、合规合法。
(一)对村级集体投资经营情况和集体土地、房屋、林业、矿产等资产资源处置实行全过程监督,重点监督村级资产、资源是否建立管理台账,其处置、变动和年终清查是否及时办理变动登记,集体资产、资源的经营、投资和处置是否经过村务决策程序。
(二)监督资产资源处置程序,重点监督资产、资源的采购、发包、租赁和出让是否通过招投标方式或其他公开公平的方式进行,及时向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纪委(纪工委、监察员办公室)反映招投标违规违纪行为,并协助进行调查。
(三)监督资产资源处置后的财务收支情况,重点监督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和出让是否签订书面协议(合同),合同的管理和结算是否规范。对资产资源处置的收益,村务监督委员会应督促及时纳入乡镇(街道)相关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对村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是对工程从立项、招投标、质量验收到资金预决算及支付等进行的全过程监督。
(一)监督项目立项是否科学、民主。工程建设项目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决策应科学、民主。
(二)监督项目是否按规定实行招投标。村务监督委员会应监督招投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如发现招投标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及时向上级反映,并协助进行调查。
(三)监督标后管理是否严格。禁止任何形式的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禁止随意变更工程设计。
(四)监督工程建设质量是否合格。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参与工程建设质量验收。
(五)监督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和支付是否规范。
(六)对项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及时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反映。发现村干部违规违纪,要及时向村党组织和乡镇(街道)纪检监察机关反映,并协助进行调查。
第十七条 对惠农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促进惠农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一)对惠农政策、危房改造、低保等对象申报、公示、确定等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支农和扶贫资金使用、各项农业补贴资金发放、农村社会救助资金申请和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三)发现涉嫌贪污侵占、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优亲厚友等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向村党组织、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纪委(纪工委、监察员办公室)报告。
第十八条 对村干部履职用权情况进行监督,促进村级权力运行公开、透明。
(一)督促村干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二)发现村干部在村务管理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向村党组织、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纪委(纪工委、监察员办公室)反映。
(三)协助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纪委(纪工委、监察员办公室)开展对村干部的述职述廉、民主评议和考核测评等工作。
(四)协助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监察员办公室)开展对本村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信访处理等工作。
第十九条 对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提升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水平。主要对文明乡风建设、文明村镇创建、推动移风易俗、开展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垃圾分类、执行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对村民关心关注的其他村级重大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按照以下方式实施监督:
(一)收集意见。根据上级党委和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和村级决定的重大事项,通过接待来访、上门走访、设立举报箱等形式广泛收集意见建议,确定监督事项。
(二)提出建议。围绕监督事项开展调查,了解、核实相关情况,查阅、收集有关资料。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及时将工作建议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
(三)监督落实。对监督事项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并督促纠正存在的问题。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的整改纠正事项,由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等抓好落实。对未纠正或纠正不到位的,和发现的涉嫌贪腐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向村党组织、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纪委(纪工委、监察员办公室)报告。
(四)通报反馈。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将监督情况和结果,通过召开会议、个别沟通、“三有一码”(村有公开栏、组有明白墙、户有明白卡、“阳光村务”二维码)公示等形式,及时向村民反馈。
第二十二条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所有公开的内容、上报的村级事项及财务报表、票据等,必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签字盖章,并在决议和实施结果上签署“程序合规,过程真实”的监督意见后,方能公开或上报。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建立健全责任落实、工作保障、教育培训、工作推进、考核激励、申诉保障、惩戒退出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十四条 责任落实制度。明确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和业务部门在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中的职责和作用,强化责任担当,强化组织落实。
各县区党委、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要牵头协调,民政、财政、农业农村、扶贫办等相关部门和巡察机构共同参与,形成齐抓共管合力,保证和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
乡镇(街道)党组织要加强对辖区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推进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乡镇(街道)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协调,督促指导村务监督委员会准确定位、严格监督,不断探索加强和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有效途径。
村党组织要切实摆正与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关系,一方面要强化党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领导,加大工作宣传和支持力度,为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工作、发挥作用创造良好条件、营造良好环境;另一方面要尊重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地位,主动接受监督,虚心听取意见,推进村级权力公开透明;同时要突出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主业主责,避免将非监督任务交给村务监督委员会承担,为其正确履职提供保障。村民委员会应支持、理解并自觉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职监督,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村务监督委员会行使职权。
第二十五条 工作保障制度。市、县(区)要把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运行纳入村级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财政补助等途径,统筹解决办公场地、工作经费、工作报酬等基本保障,为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工作消除后顾之忧。
第二十六条 教育培训制度。各级党组织要把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教育培训纳入村级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逐级开展。市、县区主要负责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培训工作,其他成员由乡镇(街道)负责培训,确保每名成员每年参加村务监督工作培训不少于一次。培训内容应突出重点、注重实用,特别要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职责权利、政治建设、党风党纪、惠农政策、项目建设、村务监督、村务公开等方面的培训,使每名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明白职责是什么、如何开展监督、发现问题怎么办、监督不到位的后果,切实提高监督能力和监督水平。
第二十七条 工作台账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建立专项监督检查记录、意见搜集和反馈记录、会议记录、学习培训记录、月度工作情况汇总等内容的工作台账,如实记录工作开展情况。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台账列入村务档案,整理保存。
第二十八条 入户走访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将入户走访作为加强与村民沟通、搜集民情民意的的重要方式,作为加强“阳光三权”和“阳光村务”宣传的有效途径,坚持常态化开展。村务监督委员会每月走访村民和村民代表不少于30人;全年入户走访率,500户以下的村不低于80%,500户以上的村不低于60%。
第二十九条 情况反馈制度。对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村务监督委员会可以采用口头、电话、书面等形式,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提出。如果村“两委”不采纳或不改正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向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监察员办公室)反映。
第三十条 监督公开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将日常监督情况,及时通过公开栏、明白墙、明白卡、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向群众进行公开,并督促村“两委”及时、全面公开村级事务相关信息,做到常规工作常年公开、阶段工作及时公开、临时工作随时公开、重大事项上级党组织审批后立即公开、财务收支按月公开,确保线上线下信息同步,应公开尽公开。
第三十一条 工作例会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每月应召开一次例会,日期可以固定在“主题党日”当天,定期研究村务监督工作,审查村集体财务支出情况,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监察员办公室)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辖区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例会,认真分析并研究解决村务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全面掌握村务监督工作情况,及时总结村务监督的有效做法和经验。
第三十二条 工作报告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向村党组织和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监察员办公室)报告一次工作情况,如遇特殊情况或重要事项应随时报告;每年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履职情况。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监察员办公室)要明确专人负责与各村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日常沟通联系。
第三十三条 村务档案制度。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四议两公开”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资料、监督记录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三十四条 履职回避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开展监督工作时,涉及本人或者近亲属以及姻亲利害关系的,或具有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开展监督工作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本人未自行回避的,村党组织负责人或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可责令其回避。
第三十五条 考核激励制度。乡镇(街道)每年负责组织实施辖区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考核,并由村党组织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根据考核情况和评议结果确定考核等次。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考核可与村“两委”的述职述廉和考核一起进行,结果向全体村民公布。实行“考核结果双挂钩”:一是与经济待遇挂钩。对工作业绩突出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给予一定奖励,对不认真履职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适当降低工作报酬标准。二是与政治待遇挂钩。对考核优秀的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是村党组织成员的,可优先列为村级党员干部重点培养对象,并推荐参选乡镇党代表;是一般党员的,可作为村“两委”班子成员的重点培养对象;对于工作成绩突出的非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优先作为党组织吸收党员的重点培养对象。
乡镇(街道)结合考评结果,深入挖掘村务监督工作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通过评选先进、开展巡回宣讲等形式,强化示范带动作用,激发广大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严格监督、履职尽责的工作积极性。
第三十六条 申诉保障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受到无理阻挠导致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时,或其成员受到打击报复的,可以向村党组织或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纪委(纪工委、监察员办公室)反映情况,相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调查和处理,对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切实保障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履职。
第三十七条 惩戒退出制度。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遵守工作纪律、不服从组织安排,或利用职权谋私利、泄私愤、搞无原则纠纷、挑起矛盾的,要及时提醒、批评教育,后果严重的要按照有关程序终止其职务,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因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职不力、监督缺位,导致村内事务假公开、不公开问题突出,村干部因违反“阳光村务”被立案查处的,按照有关程序终止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职务,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因严重违纪受到党纪处分,或两年内受到行政拘留处罚、逮捕、被判处刑罚、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县区要对本规范中明确的相关要求、工作制度等进行量化、细化、具体化,通过出台配套措施或规范性文件,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第四十条 各县区和相关部门执行本规范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要及时汇总上报漯河市“阳光漯河”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促进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机制不断健全完善,助推“阳光漯河”建设高质量发展,为我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保障。
中共漯河市纪委办公室
2020年4月7日印发